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更好的推动西安高新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建立军民融合创新机制,探索军民融合创新模式,完善军民融合政策体系,构建军民融合发展新格局,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为高新区支持发展的军民融合产业领域;
(三)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二条 支持国有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整体改制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造,改制过程中形成的重大项目在高新区内实施的,一次性给予最高支持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与区内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化的军民融合方向研究机构,按照纳入高新区统计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配套支持,每家机构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国际化拓展
对于获得军贸出口订单的企业,按照订单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5%配套,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军工资质提升
企业申请军工资质“四证”,新获得军工资质的民口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保密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民进军”
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检测任务,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每年每家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对于军民融合类企业在平台服务中设备仪器共享、知识产权转化、金融服务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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