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和陕西省《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9号),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创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新发展、追赶超越目标任务,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从西安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自愿申请、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在专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专利创造类只资助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对于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3500元;对于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
第六条 授权资助
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500元资助;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元资助。
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当年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当年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高校、院所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上年度增幅超过10%,对增加部分,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一次性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再资助1500元/件。
获得美日欧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3.5万元资助;获得“一带一路”沿线企业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实际申请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申请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国家(地区)。
第七条 专利奖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当年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5万、3万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资助额度要求
每个单位每年专利创造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九条 贯标资助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且当年专利申请量较上年度增幅超过20%,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企认定的,给予30万资助;
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15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认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
对涉及专利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可向西安市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专利维权援助中心提供免费咨询。
第十三条 专利诉讼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按照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事业单位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终审胜诉,给予单位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50%维权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专利运用
第十四条 专利交易
对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给予资助,资助办法按西安市技术交易相关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质押
鼓励企业使用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办法按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监理和审核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专利宣传、培训和服务
第十七条 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
对区(县)科技局、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各类知识产权公益性组织开展的各类专利宣传及培训活动,经前期备案和资料审核,受众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给予 5000元/次的资助。
高校、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专利培训活动,经前期备案和资料审核,受众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给予3000元/次的资助;受众人数规模在200人以上,给予 5000元/次的资助。
对区(县)科技局举办创新发明大赛,产生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超过30件,给予一次性活动补助5万元。
对开发区(产业基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办创新发明大赛,产生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超过150件,给予一次性活动补助5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教育
对高等院校新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专利公益服务
对参与我市专利特派员公益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派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管理和服务规范的,经市科技局认定,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类项目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由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负责。其他项目按照《西安市科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类项目的审查、复核等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对存在侵权行为并经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的单位当年不予资助;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中涉及的专利数据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查询信息为准,国防专利不参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修订本级专利资助政策,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市科发〔2017〕3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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